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程序

  • 发布日期:2018-06-22
  • 来源于:全国-相关政府部门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人才中心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填写《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向人才中心提出成果评价需求。
(二)人才中心收到申请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
(三)如接受评价委托,则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合同,约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
(四)按照合同约定,委托方向人才中心提供评价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支付评价费用;人才中心则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指定一名负责人,并由其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五)按照合同或双方口头约定的时间,召开专家评审会议或寄发函审材料;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人才中心工作人员汇总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六)人才中心根据专家评审会的意见及综合评分,撰写《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加盖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交付委托方。
对于在评价活动中有较好评价结果的科技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由人才中心负责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人才中心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第十七条采用通讯评价时,由人才中心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各位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人才中心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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