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结论

  • 发布日期:2018-06-22
  • 来源于:全国-相关政府部门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根据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独立做出。
(二)对于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对于评价指标对比分析,既要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也要写明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评价的过程、形式及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开。
(七)委托方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30天内向人才中心提出复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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