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及申请

  • 发布日期:2018-08-14
  • 来源于:全国-相关政府部门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分配及申请

二、资金分配及申请
(一)资金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资金。其中: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事项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外贸转型升级事项,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事项,重点领域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资金;其他事项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
(二)资金申请。
1.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为zxzj. mofcom.gov.cn)填报申请材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纸质申请材料(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 org.cn填报申请)。
2.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鼓励进口事项,由有关中央部门(机构)或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于2016年9月30日前汇总上报商务部、财政部,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将审核合格项目作为2017年安排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据,并将审核合格项目通知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重点领域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事项有关工作另行通知。
3.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其中部分资金已于2015年提前下达)。请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根据《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资金使用细则,同时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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