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工作要求

  • 发布日期:2018-08-14
  • 来源于:全国-相关政府部门
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办法》及本通知规定安排使用资金,认真组织好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绩效目标编制、资金申报及审核等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尚未拨付的2015年及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可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内,按照2015年申报工作通知及本通知要求,调整优化内部支持重点,于2016年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三)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商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9号)要求,对本地区支持外经贸发展的资金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核,及时修订不合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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