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产业园评价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
(一)对2018年批准创建但尚未通过评价认定的13个国家产业园,2020年底前再组织一次评价认定,认定后安排其余奖补资金。届时未通过将取消创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二)对2019年及以后批准创建的国家产业园,分3次安排奖补资金。批准创建后安排30%,通过中期评估后安排30%,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中期评估工作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开展。
(三)对纳入国家产业园创建管理体系的省级产业园,通过评价认定后给予适当奖补。
(四)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重点用于产业园联农带农增收、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延伸产业链、促进主导产业升级。鼓励产业园统筹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方式,撬动更多金融和社会资本建设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