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项目中的培训和评价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职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评价机构目录,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数字技术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或评价工作: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建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2.在拟开展培训或评价的职业(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公信力、认可度,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师资队伍,配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工具(软件)系统等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能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或考核。
3.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技术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经验,达到年培训、考核技术技能人员2000人次以上的规模。
4.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培训机构优先遴选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价机构优先遴选相关职业标准开发单位,逐步扩大到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
(四)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社会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推荐,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确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五)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遴选确定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在技能(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www.osta.org.cn)和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网址:zsgx.mohrss.gov.cn)公布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六)列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有效期限为3年,并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以下要求具体实施:
1.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年度计划,年终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年度计划报送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培训机构应建设稳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大经费投入,配套培训场地和软、硬件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线上培训平台,建立学员考勤、质量评估等制度,规范开展培训。
3.评价机构应加强命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依托现有培训场地建设标准化考场和环境,开发利用线上考核平台,建设考核题库,建立考务管理、考核保密、证书管理等制度,客观、公正、严密组织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数据和考核有关情况统计表报属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进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归集后,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初核,由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网。
4.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突出公益性、示范性,按照弥补成本、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给予经费支持。
5.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培训和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不少于5年,确保培训和评价的过程及结果可追溯、可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