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由科技厅进行评审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研发活动后补助包括研发项目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2021-08-27
(一)企业补助。
1.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近三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企业2018、2019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按税务部门数据2019年度相较2018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3.注册不满两年的企业,可只提供2019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2018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4.已经享受了市(州)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本次省级直补。
(二)市(州)补助。
1.已完成本市(州)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2.已在2019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2021-05-27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第六条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二)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第七条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市(州)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市(州)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
(二)市(州)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九条已经享受了市(州)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省级直补。
2020-12-30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2020-03-12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投入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纳入我州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已经享受了省、州、县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2021-05-21
(一)通过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状态为“待科技厅受理”的企业无须再申报。
(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均以原通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川科高〔2020〕3号)和《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补充通知》为准。
2020-05-14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2020-03-13
(一)通过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状态为“待科技厅受理”的企业无须再申报。
(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均以原通知(川科高〔2020〕3号)和《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补充通知》为准
2020-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