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研发活动后补助是指以科技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并且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及应用示范,项目结束由科技厅进行评审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给予适当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九条研发活动后补助包括研发项目后补助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2021-08-27
(一)企业补助。
1.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近三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均为诚信或良好(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企业2018、2019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按税务部门数据2019年度相较2018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3.注册不满两年的企业,可只提供2019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2018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4.已经享受了市(州)2019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本次省级直补。
(二)市(州)补助。
1.已完成本市(州)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2.已在2019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2021-05-27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第六条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二)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第七条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申请补助的市(州)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市(州)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
(二)市(州)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九条已经享受了市(州)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省级直补。
2020-12-30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2020-03-12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为投入研发活动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阿坝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研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之日止已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享受了税前加计扣除,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纳入我州研发经费统计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七条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第八条已经享受了省、州、县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2021-05-21
(一)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未被各级各部门通报过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二)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必须是“2020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20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企业。
(三)申请研发统计工作经费补助的纳统企业必须是2021年1-3月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报表且报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合计”大于0的企业。
2021-05-12
(一)广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未被列入失信名单,近三年未被各级各部门通报过环保、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且有研发投入的企业。
(二)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的企业必须是“2019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9年度研发投入费用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企业。
(三)申请研发统计工作经费补助的纳统企业必须是“2020年1-3月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的企业。
2020-11-19
(一)通过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状态为“待科技厅受理”的企业无须再申报。
(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均以原通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通知》(川科高〔2020〕3号)和《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补充通知》为准。
2020-05-14
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是指对在蓉或国(境)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高校院所、企业等给予的资助。
(一)资助对象:
1.近三年来,国(境)外知名外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全球科技领袖企业100强等)、国(境)外全球TOP100高校和国(境)外独立科研院所等,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2.近三年来,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资助条件:
1.实际投资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且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
2.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拥有核心技术;
4.研发项目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5.优先支持研发成果在我市产业功能区转移转化的机构。
(三)资助金额: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国际性研发机构,分两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2020-03-23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企业。
(二)企业2017、2018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2018年度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50万元。
(三)规上企业2018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投入数据,且相较2017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2020-03-13
资助额度
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对经评审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1年。
三、征集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其中企业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
2.申报单位应在相关专业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3.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以及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4.优先支持在国家和省、市级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优胜或已获各类创投机构投资的申报项目。
2018-06-07
企业已获得成都市2020年度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
2021-06-18
上年度新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和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和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业。
2021-06-18
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在武侯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且2019年至今获得市级研发准备金制度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019年至今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020-09-03
(一)通过推荐单位审核,项目状态为“待科技厅受理”的企业无须再申报。
(二)本通知未涉及事项均以原通知(川科高〔2020〕3号)和《关于2020年度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补充通知》为准
2020-05-15
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平台。对新建或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给予2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和取得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对象
企业建立的创新研发平台获得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证。
补助标准
对经审核符合支持条件的,按标准执行,同一主体申报该政策时享受差额补助,累计获得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020-04-21